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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客户丢失不征税发票发票联

房地产企业客户丢失不征税发票发票联

留言时间:2019-07-2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换开应税发票。若客户将不征税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应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记账联及其他联次未丢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请提供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 A0202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丢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填写)

3.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达不到公安部门的报案受理标准的,附送纳税人签章的挂失声明)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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