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06-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通过支付宝-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发票的公司是否是扣缴义务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