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社保基数调整取值
留言时间:2019-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关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份间进入公司的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均收入,无法取值。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其这期间人员的缴交基数金额的设定?如何取值?谢谢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2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若员工2018年度在你司实际工作1个月,则以该月的工资作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