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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财产份额

留言时间:2019-06-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财产份额如何交个税?是按转让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0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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