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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临时工的个税申报问题

关于临时工的个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请了个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月固定按时发放工资,按劳动法,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医社保,但是为了方便公司管理,我们还是与阿姨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按小时计算,不缴纳医社保,请问这样的情况,该临时工的工资可以并入公司的正常薪金申报个税吗?还是要按劳务报酬方式申报并要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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