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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抬头为旧名称

09-30 发票抬头为旧名称 我要评论

发票抬头为旧名称

留言时间:2019-05-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于2017年已更改名称,因租金合同未签补充合同,对方不同意按新名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仍为旧名称,请问这部分租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5

答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要据实开具,如果开具有误,建议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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