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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三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发票遗失登记吗?

第三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发票遗失登记吗?

留言时间:2020-12-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公司和我司通过第三方B公司合作,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均一致,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7万寄给B公司被B公司遗失,B公司能去税务局做发票损毁报告吗?

我司已知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但发票遗失的责任可否让B公司承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所述“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在发票开具交付购买方后,购买方实际使用该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购买方应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未交付购买方以销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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