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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总分机构之间的代垫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之间的代垫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1-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总机构在厦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几家外地分支机构均为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机构,因此无生产经营的收入来源。分支机构的主要支出为员工工资,通过总机构打款给分支机构支付,挂在往来款。那么总机构打给分支机构的款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情况,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总公司向分公司购买服务,分公司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是其他情况,建议具体描述,以便准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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