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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给员工的薪酬福利,公司是否会存在涉税风险?员工是否面临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公司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钱借给员工买房,签订借款合同按期计算利息,这样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涉税风险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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