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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

09-30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 我要评论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有进口原材料的进口增值税已抵扣后存在两种情况:

1. 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退运成本过高,因此不会付汇也不会退运。

2. 货物发生退运,但是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抵扣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请问以上两种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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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你司购进的货物,若是未退运,亦未支付价款。或者已退运,则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因购进货物而负担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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