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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三证合一”之后,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出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三证合一”之后,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出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留言时间:2020-12-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税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未刻制新章的情况下,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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