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公司承办公司会议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与一会议服务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内容为租赁酒店会场、led设备等,也包含餐饮和相关会议服务。请问这种情况会议服务公司是否可参照财税[2016]140号,开具“会议/会展服务”项目的发票?如果不能,此种情况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若是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则发票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