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83号的适用主体
留言时间:2020-10-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03〕183号文中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企业自主进行的分立,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是否还需要贴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