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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财税〔2003〕183号的适用主体

财税〔2003〕183号的适用主体

留言时间:2020-10-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03〕183号文中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企业自主进行的分立,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是否还需要贴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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