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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请问上述法规中的个人,是否有包含单位的员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三)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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