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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以货易货增值税

09-29 以货易货增值税 我要评论

以货易货

留言时间:2020-08-2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生产成品卖个B公司(非委托加工),其中成品内有个原材料由B公司免费提供给A公司生产,并要求A公司在成品售价里扣除此原材料成本。例如:原材料10元,含此料件正常成品售价是100元,因此料件是B公司免费提供,故最终A公司成品售价需为90元,也按照90元开具销售发票,10元A公司未有进项税发票。

请问,此过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原材料由B公司免费提供给A公司生产,B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A从B免费取得原材料,属于从购买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100元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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