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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二手商场交易价格低于原购买价交税

关于二手商场交易价格低于原购买价交税

留言时间:2020-08-2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2010年有5个人共同买了一处商场,各占股20%,现在其中有一位的20%股份要转让给另一位股东,而且交易的价格(含评估价)比之前买时的价格还要低,像这种情况,需要交纳哪些税金呢?等于增值是负数,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吗?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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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涉及如下税收:

   增值税: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屋购置原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产(房产来源包括购入和受赠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注: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下,涉及到其他允许扣除的费用的,也需要相关费用满足真实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条件方能采用此计算方法);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写字楼等),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或评估计税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应按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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