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3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3月,A冰箱品牌厂商委托B贸易公司,通过B公司的电商平台销售A厂商的冰箱,A厂商和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冰箱所有权归属A厂商,存放在A厂商租用的仓库里,由A厂商的仓管进行收发存等管理;2、B公司的电商销售平台开放若干销售权限给A公司使用,由A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平台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商品的销售价格由A厂商自行决定;3、A公司每月固定支付电商销售咨询服务费用5000元给B公司。另外,A公司还需按销售总额的1%支付手续费给B公司;4、A厂商通过B公司电商平台销售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A厂商承担(B公司代付再与A公司进行结算);5、商品一切质量售后问题由A厂商承担,A厂商应支付B公司合作保证金10万元;6、每月结算一次,A厂商在B公司电商销售平台实现的销售货款全部归属A厂商,在扣除B公司应收的咨询服务费、手续费用和代付费用后支付给A厂商。
问题1: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B公司收到15万货款后,扣除应收的咨询服务费5000元、手续费1500元和代付费用2000元,余款1415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A厂商。请问:A厂商和B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如何编制?分别需要申报缴纳多少增值税?
问题2: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B公司收到15万货款后,扣除应收的咨询服务费5000元、手续费1500元和代付费用2000元,余款1415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A厂商。请问:A厂商和B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如何编制?分别需要申报缴纳多少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A厂商通过B电商平台销售冰箱,若平台在销售冰箱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A厂商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若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B公司取得咨询服务费5000元,若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咨询服务费适用3%征收率。纳税人取得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会计分录编制属账务处理问题,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问题所述B公司取得代付费用,具体是什么项目的费用,请详细说明,以便准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