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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赎回私募基金(赎回单位净值大于认购或申购的单位净值)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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