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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研发费用问题

09-29 研发费用问题 我要评论

研发费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2016-2018年均未按上述财政部文件设研发项目费用核算台账,也没有在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核算。

因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通过企业会计明细账,采用统计归集的方式填写了高新申报材料中的过去三年(即2016-2018)研发费用数据。

企业因2016-2019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第二条要求,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行性存在顾虑。

律师事务所给出的意见是: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只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涉及企业申报哪个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即便不符合财政部文件要求,也不构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障碍。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仅适用于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因此,律师事务所建议:

企业不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单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可以不设置研发专账,并避免税务部门数据比对。也就是说,即便不设置研发专账,不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只要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并按鉴证报告上的研发数据填写进高新申报材料,就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律师的上述意见建议,是否合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执行。

企业对照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税务机关不负责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问题请咨询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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