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1号公告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6-2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所称“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既要向银行索取“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又要在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还是《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这二者只需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问题,二者选其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