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形成产品
留言时间:2020-05-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研发形成的产品仅指形成的单机、单品还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进行出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指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