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方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1、小规模能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我司能要求对方开普票吗?3、若接收了增值税专票无法认证会产生滞留票风险,对我司又何影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所述情况,没有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受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