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金收入确认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简易计税征税,2019年9月01日和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年(2019.09.01-2021.08.31)每月租金含税63000元,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9月1日收到19.9.01-19.11.30期间租金 63000元,12月01日收到19.12.01-20.02.28期间租金63000,以此类推)。2019年09月01日收到租金后开具发票63000元并交纳增值税,2019年12月01日收到租金后开票发票63000元并交纳增值税。我司按所属2019.09.01-2019.12.31计算租金(63000/1.05*4=24万)记入2019年收入,2019年11月25日预收的2020.01.01-2020.02.25期间租金收入(63000/1.05*2=12万)记入2020年收入。请问:一、我司按租金所属年度确认收入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二、2019年预收的所属2020年的租金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2020年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个文件规定是有条件的,首先租赁期是要求跨年度,并且租赁期一次性支付才能按此规定。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贵司在会计上确认为2020年的收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