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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罚款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罚款政策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管科:想咨询一下,税款未申报,逾期申报一个月罚100元,是否太重了,还有我想咨询一下,逾期未报主动上报和被税务查到再去补申报性质不一样吧,那主动上报是不是可以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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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对个体每逾期一个月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逾期一个月处100元罚款,补申报、补报送时逾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未报送行为一并补申报、补报送的,按最长逾期时限计算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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