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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最终承担者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最终承担者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出租土地给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双方未约定增值税事宜。增值税为价外税,请问我公司(销售方)是否有权向A公司(购买方)收取得出租土地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方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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