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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境外调研服务代缴增值税问题

境外调研服务代缴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4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跟境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调研服务合同,内容是让该公司帮忙调研当地产品市场,最后形成报告(期间境外公司不派任何人来境内提供劳务,形成报告后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我司,我司在付汇时是否需要代缴增值税?这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提供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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