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拍得一块医卫用地,但地里有大型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高压电线电杆(拍卖时拍卖方没有说明地里有这些东西),导致我司一直不能使用该地;一直到2019年1月底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搬走这些设施,我公司才能动工施工。请问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这段时间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司还是自来水、电力公司承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