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第三方内容(包含广告)借助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

四川省税务局:第三方内容(包含广告)借助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方内容(包含广告)借助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第三方借用自家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包含广告、视频等内容),广告的内容由第三方自主经营,我方仅提供对方需要的发布渠道,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