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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的界定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的界定

留言时间:2019-08-1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个人”如何理解?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持有,可否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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