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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依据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依据

留言时间:2019-06-0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某非金融单位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根据利息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且必须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作为扣除依据。请问我们没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是不是这借款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还有没有其他可替代的依据?比如网上央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或其他公司同类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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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 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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