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背景为:A集团公司实际控制B、C等系列公司(实控、但股权上无关系)。另有A集团公司参股D公司。
贸易为以下步骤:
1、B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D公司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D公司合同利润约为万三至万五。
2、C公司将货款打给D公司,D公司扣除利润后再打给B公司。
3、B公司将仓单权交割给D公司,D公司再将仓单权交割给C公司。中间仅货权交割,不实际货物转运,也不实际提货。最后C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下游,无法把控C公司下游销售情况。
4、B向D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再向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需要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无法把控B公司开票缴税和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问题是,中间D开给C的增值税发票算虚开吗?D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