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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背景为:A集团公司实际控制B、C等系列公司(实控、但股权上无关系)。另有A集团公司参股D公司。

     贸易为以下步骤:

      1、B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D公司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D公司合同利润约为万三至万五。

       2、C公司将货款打给D公司,D公司扣除利润后再打给B公司。

      3、B公司将仓单权交割给D公司,D公司再将仓单权交割给C公司。中间仅货权交割,不实际货物转运,也不实际提货。最后C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下游,无法把控C公司下游销售情况。

     4、B向D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再向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需要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无法把控B公司开票缴税和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问题是,中间D开给C的增值税发票算虚开吗?D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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