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四川省是否有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制定的交通费、通讯费扣除标准。如没有,那么请问(企便函[2009]33号)《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一)、(二)是否有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