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7号文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准备为全体员工向华夏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请问,办理的商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该文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