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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享受免税的生活服务纳税申报表填写

09-29 我要评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享受免税的生活服务纳税申报表填写

留言时间:2020-02-1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月发生适用免税的生活服务10000元已经开具专票,目前暂未开红字发票,以后期间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在第19行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10000元,第5行第1列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不是填列扣除10000元以后的金额呢?谢谢 如果第5行第1列不扣除10000元的话,那这一期申报就没有享受到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申报表上的收入还会比实际收入多 对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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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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