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商业不动产出售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留言时间:2022-01-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取得单独产权证。现拟将该不动产对外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时能否仍可将此待转让的房产按开发产品出售计算扣除成本并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还是按转让二手房接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再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1-2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