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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多少?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留言时间:2020-02-0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4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川财税(2010)1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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