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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开具发票时,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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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开具发票时,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为必填项?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7-12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为必填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申报了本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但是附表四“本期发生额”栏次没有计提10%的加计抵减额,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下个月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的“本期发生额”中将本月及下月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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