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
留言时间:2022-06-08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我企业有招用重点群体的员工,享受了扣减增值税。6月有新招了残疾人,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已经享受重点群体扣减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不能叠加享受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优惠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