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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X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X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5 11:01: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X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深圳X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280号

深圳X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XXX5060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与深圳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公司”)、河南XXX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取得联翔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1269902.93,税额38097.07元,价税合计1308000元)、X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100161130,发票号码:05892934,金额68376.07元,税额11623.93元,价税合计80000元),销售方与开票方不符,属票货不一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应按虚开发票论处。你公司虚构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49721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取得上述15份发票涉及税额49721元,实际认证申报进项税额41798.67元,其中已抵扣5825.24元,未抵扣3597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经重新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6年9月少缴增值税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77元、教育费附加174.7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16.50元;造成2017年2月多列期末留抵税额35973.43元。

(2)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拒不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检查人员无法获得你公司相关账册及凭证,根椐《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椐《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1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度你公司申报应税收入额865716.79元,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65716.79x15%=129857.52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后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2985.75元(129857.52×50%×20%),你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为12985.75元。 2017年度你公司申报应税收入额1527565.87元,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27565.87x15%=229134.88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2913.49元(229134.88×50%×20%),你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为22913.49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少缴增值税5825.2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7.77元;将你公司2017年2月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71375.03元(原申报期末留抵税额107348.4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2985.75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2913.49元,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的罚款35899.2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的滞纳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少缴教育费附加174.7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16.5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的虚开行为处罚款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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