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
发布时间:2019-06-03 16:27: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经营地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附件1.公告企业名单.xls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zip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一稽罚告〔2019〕100466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9 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注册的生产经营场所虚假,走逃不申报纳税;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金三系统无银行账号信息,且开具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不符合商业经营常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