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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销售房产未确认收入!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04 17:06: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XXX 0755-83773365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0〕42号

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名下应税房产有XXX大厦1栋北座若干层,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0430.27元,你公司未申报缴纳。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5年将名下房产XXX大厦1栋北座1至5层投资到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你公司未确认此项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7534802.57元。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你公司未设置账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15.14元,对你公司2015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767401.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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