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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发票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发票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用于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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