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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福利费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19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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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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