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中赡养老人分摊方式
留言时间:2019-01-15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个税专项扣除中赡养老人非独生但共同赡养人死亡该用哪种分摊方式,需要什么证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