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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在受理商事主体税务注销时,不监控商事主体是否被纳入工商异常名录!深税函〔2019〕225号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王建锋等提出的《关于优化个体户商事登记提高服务品质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仅是商事登记机关的对商事主体的信息公示,并非行政处罚。也并不限制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因此,税务机关更不应该以此为由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建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会商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务注销工作中取消该项不合理限制”的建议,我局认为,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是指将商事主体纳入工商异常名录管理,这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事主体的一项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在受理商事主体税务注销时,不监控商事主体是否被纳入工商异常名录,即无论商事主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税务机关均受理商事主体税务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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