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林伟斌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8号)收悉。建议提出“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允许房地产企业持有的自有物业开展租赁服务期间,房产税予以减半征收,并按‘ 生活服务类’6%的税率标准征收营业增值税,进一步降低租赁行业税赋成本”,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负责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市房屋租赁参与经营的主体为企业和个人。从适用税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三类。2019年我局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相关政策,在房屋租赁税收上实现税负实际下降,详细情况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降税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从10%下调至9%,已实现实质性减税。对于其他税种而言,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达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房产税等其他税费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种减半征收。
三、个人房屋租赁综合征收率下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下调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综合税率及各税种税率的调整情况如下:
综合征收率调整前后对比表
不含税收入范围(元) |
综合征收率(新) |
明细税率(%)(新) |
综合税率(旧) |
明细税率(%)(旧) |
综合征收率降幅 |
新旧税率对比 |
|
≤100000 |
2.50% |
房产税 |
2 |
6.105% |
4 |
3.605% |
降低2% |
个人所得税 |
0.5 |
0.5 |
不变 |
||||
〉100000 |
4.09% |
增值税 |
1.5 |
6.18% |
1.5 |
2.09% |
不变 |
房产税 |
2 |
4 |
降低2% |
||||
个人所得税 |
0.5 |
0.5 |
不变 |
||||
城建税 |
0.0525 |
0.105 |
降低0.0525% |
||||
教育附加税 |
0.0225 |
0.045 |
降低0.0225% |
||||
地方教育附加税 |
0.015 |
0.03 |
降低0.015% |
四、房地产企业持有的自有物业开展租赁服务适用税率界定清楚。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