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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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