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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09-30 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4-23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地在西安,派工程管理人员到新疆分公司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工资仍由西安公司发放,新疆分公司不发放工资。

请问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哪个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和申报?申报地点是新疆还是西安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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