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交计税基础的确定
留言时间:2020-04-0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税依据
有两种(一般纳税人,非简易征收),假设预收房款110万。价税分离后价款100万,增值税10万。预交增值税3万。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110-3=107万(预收账款-预交税金)
(2)100万(预收账款中价格部分)
问题1、哪种方式正确?
问题2、纳税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
问题3、陕西省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方式是依据哪个文件最终确定的?
问题4、如果按照(1)中方式计算是否认定为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