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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跨年退货退票问题咨询

跨年退货退票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2-1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有个退货退票问题需要咨询。我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2017年在深圳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进口芯片,2018年4月底交货,且发票在当月开了17点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发票到期。现在我们和对方协商该批货需要退货,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发票退回处理需要怎样的完整明确的步骤呢。(发票在2019年4月最后有效期内报税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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